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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凯发k8国际

日期: 2010-01-04 点击:3135 来源: 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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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定。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及相关责任人的审查责任。
  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信息拟稿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部门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分管领导审签公开意见;
  4.信息发布人员严格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批准的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对外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产生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提出“公开”、“不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主办单位:广元市林业局 站点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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