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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凯发k8国际

日期: 2015-01-05 点击:2945 来源: 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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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发〔2014〕39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广元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依法占用、征用和征收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
  第四条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五条 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
  (二)公平、公开、公正;
  (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
  (六)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经营的林地。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林权流转的优先受让权。鼓励农民通过依法流转,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
  第七条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八条 林权流转在办理备案登记和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时,除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流入方明确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法定义务主体责任。
  第九条 各县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规范林权流转行为。

第二章  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

  第十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十一条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所有权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林木经营权,但不能采取转让方式流转。
  第十二条 自留山林权所有人,如自愿放弃长期使用权利,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可依法进行流转。
  第十三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流转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林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或者其它方式进行流转,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一)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成员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二)出租,是指将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租赁给他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三)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应当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四)转让,是指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林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转移。转让行为按转让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后,应当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权转让还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五)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入股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按照股份分配收益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十五条 林权流转期限应当根据林种、树种、林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期或林权证登记的剩余期限。
  第十六条 林权允许依法再流转。流转合同另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流转双方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流转受让方应具备林业生产经营能力。
  外国投资者只能采取租赁林地的方式从事森林经营活动,其权利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流转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流出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流转的方式、期限;
  (二)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获得流转收益;
  (三)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在期满后或约定的情形下收回流转的林权。
  第二十条 流出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确保流转的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
  (二)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流入方移交相应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按本办法规定协助流入方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四)在流转有效期间,尊重流入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扰其依照流转合同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督促流入方履行流转合同或协议,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流入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按流转合同约定自主开展林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林木培育、生产,并获得相应收益;
  (二)在流转期内允许依法继承;
  (三)依法取得的林权,可依法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
  第二十二条 流入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金;
  (二)依法采伐森林、林木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务;
  (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在流转期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搞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流转程序

  第二十三条 林权流转前,有流转意向的当事人应当向林权所在地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核实权属。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应如实书面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统一经营林权的流转程序:
  以转让方式流转: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流转原因、目的,确定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进行评估后确定底价(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在本村民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30天)——原则上应在林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确定流入方——签订转让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进行变更登记。
  以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确定底价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达成意向协议后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0天),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个人或其他组织经营林权转让程序:流转双方确定转让价格——报发包方同意并签署转让意见——签订转让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转让程序并转报林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报县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是否进行评估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以互换方式流转程序:流转双方签订互换意向协议——报发包方同意——报县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其他方式流转只需签订流转合同后报发包方备案即可。
  第二十六条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权流转时,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七条 林权以转让方式进行首次流转时,应当进行林权勘界确认和面积测绘,以其他方式流转时,林权是否进行勘界和进行面积测绘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县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具体事宜和程序的审核及监管。
  第二十九条 林权进行再次转让时,有流转意向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二十三条规定核实权属,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流转当事人在林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对流转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0天)。
  第三十条 县区及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林权流转的供求信息,依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搭建林权交易平台,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
  第三十一条 县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权流转台账,并按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林权流转合同、资产评估、实物量调查、民意调查及有关文件、音像材料等及时进行归档,按要求交由指定机构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从事林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专合组织、林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和林权所有人可通过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及相关媒体发布林权流转相关信息。专合组织、林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还可通过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及相关媒体发布林副产品供求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专合组织、林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和林权所有人提供的林权流转和林副产品供求等信息须经所辖县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林权流转过程中林权核查、实物量调查、资产评估等发生的费用,由流出方和流入方协商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在流转期限内,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征用和征收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补偿分配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流转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凯发k8国际的联系方式和住址;
  (二)流转双方法人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三)流转林权证编号,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宗地地形图或示意图、林地类型、林种、主要树种等;
  (四)除森林、林木外的其他附着物现状;
  (五)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流转方式及用途;
  (七)流转价款及凯发k8旗舰厅的支付方式;
  (八)合同期满后森林资源存量及其它附着物的处置;
  (九)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二)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流转合同格式文本按四川省林业厅印发的《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执行。
  流转合同1式5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1份,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各1份。
  第三十八条 林权流转合同应由流转双方签订,如需委托办理相关事项,在书面委托中必须明确具体委托事项。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时,县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如发现存在重大瑕疵或违规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林农真实意愿和流转程序合法性等调查,对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做好相关材料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林权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和抵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权的流转收益归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林业生产、公益事业支出。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流转收益全部归其所有和自主支配。
  第四十二条 林权流转时已依法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因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林权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调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在林权流转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机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咨询)、调查结果无效,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林权流转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流转登记与备案

  第四十六条 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当依法持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到县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七条 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林权拥有者将林权折价以股东身份入股公司,且公司进行了工商注册,有明确章程的,当事人可申请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进行林权变更登记的,申请变更登记应由流入方会同流出方共同申请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下列林权流转不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县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二)森林、林木、林地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进行林权变更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手续时,流转双方应当向林权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流转合同;
  (二)林权证书;
  (三)林权流转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四)乡(镇)人民政府转报的申请文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提交发包方同意或者备案的证明;
  (五)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权流转,还应当提供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上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的决议书;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林权流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转报的林权变更申请文件应为流转双方的共同申请文件。转报文件中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流转程序的审查意见。
  第五十一条 流转变更登记备案时,县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如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约定,要及时通知当事人立即终止或变更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内容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换发林权证。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林权流转当事人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内容。对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流转当事人发现变更登记的新林权证错误、缺漏登记的,可以到原变更登记机关申请更正。
  第五十四条 林权流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续约或者流转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10日内到原变更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五十五条 各县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半年、全年汇总统计林权流转情况,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报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主办单位:广元市林业局 站点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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