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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凯发k8国际

日期: 2021-12-30 点击:3093 来源: 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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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制度,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维护国家的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活动: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职责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应赔偿、违法要追究,实行权力与责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承办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
  (四)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的;
  (六)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对局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
  (八)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对具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离岗培训;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行政处分;
  (九)年终考核不能评先、评优或考核定为不称职;
  (十)构成违法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处理条款,可根据执法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过错人的认错态度,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 局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违法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划分
  (一)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三)执法监督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执法监督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四)领导集体审批发生执法过错的,主要追究主持人的责任。
  第九条 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条 设立广元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机关党办、人事科、局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局规划改革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广元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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