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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林业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凯发k8国际

日期: 2021-08-25 点击:8164 来源: 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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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型监管方式,推进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根据《广元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局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对林业行业监管中涉及的所有管理对象(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林业经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林业监管对象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对象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林业监管对象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产生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失信等信息(以下简称监管信息),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分类。
  第五条 局各相关科室上报的信用分级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管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林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林业行业监管对象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为:
  1.信用分级(监管信息违法标准分类参照《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对监管信息中无负面信用信息的,或者有轻微负面行为但不构成违法的并已改正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2)对监管信息中涉及轻微和较轻违法,违规行为已改正的,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3)对监管信息中存在一般性违法、违规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4)对监管信息中存在较重违法行为,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2.监管分类
  (1)对从事不需要行政许可和实施信用承诺、备案管理的市场监管对象,列为低风险类。
  (2)对从事需要办理行政许可,但不涉及安全、环保等重要领域的市场监管对象列为中风险类。
  (3)对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环保、疫情防控,或其他涉及人身财产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监管对象,列为高风险类。
  对“互联网 监管”平台等国家监管系统推送的监管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要对应到本单位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工作中。
  第八条 对分级分类结果的运用
  对信用分级a级、监管分类为低风险类的监管对象,按照无事不扰的原则,抽查比例控制在1%左右,原则上不高于3%,对同一监管对象全年抽查次数不超过1次(抽查中发现问题除外)。
  对信用分级b级,监管分类为中风险类的监管对象,按照工作需要,抽查比例控制在20%以下(含本数),对同一监管对象全年抽查次数不超过1次(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除外)。
  对信用分级c级的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控制在50%以下(含本数),对同一监管对象全年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抽查中发现问题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对信用分级d级、监管分类为高风险类的监管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必要时列为必查清单,对同一监管对象全年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除外)。
  抽查比例和全年抽查次数如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另有规定,或者履行职能职责有特殊需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信用等级初次评级,以监管对象近一年的监管信息为基础开展评价,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信用等级分类实行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后,7个工作日内依据抽查结果调整监管对象信用等级。监管对象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核实撤销,相关科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修复。在广元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已完成信用修复的,应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监督对象信用等级评定由各相关业务科室每年12月31日前负责完成本年度监管信息评级动态调整工作,并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检查对象库中进行标注,确定次年抽查比例。
  第十二条 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强化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对泄露、篡改信用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谋私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林业局规划改革和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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