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委办〔2021〕12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13日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建设,实现生态改善、绿色发展、安全稳定,切实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全面设立省、市、县、乡、村等各级林(草)长(以下统称林长),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责任体系。到2025年,责任体系更加健全,构建起权责明确、监管严格、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机制;全省林地、草地、湿地等生态用地得到有效保护,荒漠化治理成果持续扩大,全面提升森林草原资源的生态、经济、社会功能,森林覆盖率达到41%,森林蓄积量达到21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6%,林草产业总产值达到5000亿元。到2035年,责任体系更加完备,林地保有量、草原保有量、湿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等保持稳定,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提升,基本实现森林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组织责任体系
(三)分级设立林长。省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省级林长,省委书记、省长任总林长,省委专职副书记任副总林长,其他省级领导同志担任省级林长(其中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设双省级林长)、按市(州)行政区划分片负责。
市、县、乡三级设立林长、副林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林长,相关负责同志任副林长,结合实际分片分区负责。村级设立林长,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必要时可以设立副林长。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国有牧场等国有森林草原保护经营单位设林长、副林长,人员由所隶属的党委、政府确定。
(四)分级明确林长职责。省总林长负责组织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领导全省林长制工作,对全省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负总责。副总林长协助总林长工作。省级林长负责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区域内重点难点问题。
市级林长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领导辖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强化统筹治理,完善责任机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级副林长协助林长工作,落实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任务。
县级林长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完成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任务,依法治林管草,组织实施森林草原工程项目,预防和处置森林草原灾害,建立源头管理体系。县级副林长协助林长工作,落实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任务。
乡级林长负责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网格化管理,制止并配合查处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乡镇林(草)业员、生态护林(草)员日常管理,做好灾害预防和处置相关工作。乡级副林长协助林长工作,落实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任务。
村级林长负责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具体工作,开展日常巡护和宣传,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等情况。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国有牧场等国有森林草原保护经营单位的林长负责本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副林长协助林长工作。
(五)明确工作机构。省、市、县设立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同级林草主管部门),在本级林长的领导下,承担林长制日常工作,统筹本区域内林长制组织实施和督查考核,负责横向和纵向的协调和沟通工作。各级林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同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可根据需要设立副主任。建立部门协作制度,县级以上林草、组织、宣传、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审计、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要与林长制办公室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
三、主要任务
(六)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依法实行最严格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林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草原保护,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加强公益林管护,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加强古树名木保护。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创建若尔盖国家公园,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调整优化自然保护地。保护生物多样性,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复壮大熊猫等珍稀濒危物种。
(七)实施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长江生态廊道建设,加强长江黄河上游生态修复治理,实施退耕(牧)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等重大工程。科学治理干旱河谷、水土流失、沙化土地、退化草地、退化湿地,加强工矿废弃地、工程创面、灾损创面植被恢复。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建设一批国家储备林基地。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绿化美化,建设森林(园林)城市、森林特色小镇、绿化模范单位,率先建成成德眉资森林城市群。落实部门(单位)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尽责机制,打造高品质生活宜居地。
(八)维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加强预警监测、巡山护林、地方专业队伍、救援物资等防灭火力量和装备建设,严控野外火源,加强隐患排查整治,有序实施计划烧(清)除,科学组织火灾扑救,坚决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不发生重大人为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加强外来物种管控和治理,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抓好松材线虫病、草原鼠兔害等防治工作。加强涉林涉草自然灾害防治,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将森林草原灾害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建立联防联治机制,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升综合防控能力。加强行业行政执法,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强化森林草原保护支撑保障。加强林牧区道路、供电、通信网络、安全饮水、防灭火、管护站点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营建防火生物隔离带。推进数字林草建设,建设“天空地人”一体化动态监测体系,实现森林草原资源监管“一个标准”“一张图”“一套数”,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强化林草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加强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长期科研试验基地建设。加强林草科研队伍建设,组建省级林草专家团队,加强乡土人才培养。加强乡镇林业(草原)工作站能力建设,提升森林草原保护经营单位管护水平,强化基层人员培训和日常管理。深化林草对外开放,引进森林草原治理新模式新技术,打造西部林草保护交流合作新高地。
(十)合理确定目标责任。统筹制定本地森林草原发展规划计划,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落实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湿地保有量、森林草原防灭火等作为重要指标,制定差异化、可量化的目标任务。推进基层群防群治,支持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等形式实施多户联防。完善生态护林(草)员管理制度,推行村级林长、监管员、护林员“一长两员”制度,实施网格化管理,明确管护责任。综合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因地制宜制定保护发展措施。发挥资源优势,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实施生态产业、生态创业、生态就业的生态“三业”工程,促进林草三次产业融合,壮大林草经济,实现绿色富民。
(十一)完善保护发展支持政策。完善林草生态修复政策措施,针对不同区域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的突出问题,实施分类指导、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加强国有森林草原资源资产管理,落实国有森林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巩固扩大国有林场、国有林区改革成果。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流转。探索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以及完善产权权能、建立林权流转征信制度,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现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探索向社会主体购买政策性造林绿化、经营管护服务。完善政策性森林草原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林草产业发展风险基金。支持以农牧民为主体组建林草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十二)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推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提升造林质量。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完善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高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程度。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促进生态康养、生态旅游等项目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林草项目,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等优惠。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支持古树名木认捐认养。支持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金融业务。
四、工作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各方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强化工作措施,配备工作力量,确保体系责任到位、制度政策到位、督查考核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十四)健全工作制度。建立林长制运行规则,落实林长会议制度。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常态化开展督查督导。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通报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情况。推进林长制相关立法。各市(州)林长制办公室和省直责任单位每年12月底向省林长制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情况。
(十五)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竖立林长公示牌。每年公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总结经验、宣传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良好氛围。
(十六)严格督导考核评价。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林业和草原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范围,上级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上级林长可以约谈下级林长,省林长制办公室可以约谈县级以上林长和县级以上林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因工作不力导致人为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林长的责任。对在林长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各市(州)党委、政府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