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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蛇类保护 写信时间 2021-05-24
信件内容 局长您好: 咨询下在广元市《四县三区》范围内关于野生蛇类的保护问题:第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所有的蛇类都是保护动物了还是按不同的品种保护,有的属于保护有的不是保护动物,有没有相关的名录提供?第二:捕捉、贩卖违法不?第三:如果救助蛇类(数量少的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做,需要通知林业局还是森林公安,毕竟蛇类对人有伤害,不能随意放生,因为森林公安貌似是隶属于公安和林业部门的?会不会来个一推三六九,城市发现的你们找城管,农村发现的你们找农业。“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放生等行为进行了规范。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救助放生的话要通知你们呢还是直接交给林业或者森林公安就行?有三个问题希望能得到解答和回复。所留电话不常用,拨通无人接听。文字回复即可。谢谢
回复内容 杨(先生/女士):您好!您在局长信箱咨询的关于野生蛇类保护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一、关于蛇类保护级别我国所有野生蛇类都受国家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具体物种的保护级别可查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川府发〔1990〕39号)和国家林业局令2000年第7号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二、关于捕捉、贩卖是否违法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捕捉野生蛇类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目前,我市无合法捕捉野生蛇类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林业部门批准出售蛇类及其制品的属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禁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我市有以药用为目的人工繁育蛇类的单位和个人,其产品经批准后可作为药用进行销售,其他售卖野生蛇类及其制品的行为都属违法。三、关于救助蛇类蛇类适应性强,在没有受伤或人为干扰的情况下一般无需救助,在公园、湿地、绿化带附近可以很好地生活。蛇类在不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不会主动攻击人,遇到也无需惧怕,绕行即可。如果大型蛇类(如王锦蛇)或毒蛇(如短尾蝮)出现在人群集中的区域,可以通知当地林业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已经救助了野生蛇类,需要放生,可在当地林业部门指导下进行,也可交给当地林业部门处理。如需详细咨询,请联系市林业局野保科 0839-3227996。广元市林业局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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